信访须知

  请您务必先阅读以下提示:

  1. 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如不属于水利部或者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请向相关单位提出。

  2.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职权范围的,我们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转送、交办。

  3.您反映的信访事项,属于水利部职权范围的,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将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对提出的意见建议类事项,研究并酌情回复;
  (2)对提出的检举控告类事项,转送有关机构办理;
  (3)对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区分情况进行办理。

  4. 对下列情形,我们不予(不再)受理:
  (1)对水利部或水利系统下级机关、单位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在规定期限内向水利部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
  (2)对已有处理(复查)意见且正在复查(复核)期限内的,不予另行受理;
  (3)对已有复核意见,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5.您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注:您所填写的信息中可能包含敏感信息手机号和身份证号码,我们将收集这些信息,这些信息将以脱敏的形式存储。

  (请认真阅读以上须知内容,15秒后方可点击"接受"按钮)

  • 接受(15)

访问量统计 | 排行榜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1055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版权所有  主办:水利部办公厅  承办:水利部信息中心

水利部总机:010-63202114  网站联系电话:010-6320255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bm20000001   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040号  投稿信箱:webmaster@mwr.gov.cn

 
      

水利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