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的公告

【字体:      】     打印     2021-10-1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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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技术审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30日我部对5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1月1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水利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10-63208000(水利部行政审批受理中心)
传  真:010-63206007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
邮  编:100053

序号 文件名称 技术评审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
1 川藏铁路昌都至林芝段施工供电工程(二期)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2 广西防城港红沙核电5、6号机组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3 西气东输三线中段(中卫—吉安)项目中卫—仙桃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4 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达州南(含)至成都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5 岳阳三荷机场建设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点击下载 点击下载 

 

 

作者:李婧    责编: 张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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