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率先出台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字体:      】     打印     2018-03-13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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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水土保持法的要求,更好地发挥水土保持在改善生态环境、推动脱贫攻坚、增进民生福祉等方面的作用,2017年3月,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各地积极推进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对筑牢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明确,由省政府对各市(州)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水土保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年度水土保持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水土流失动态变化和消长情况等。

  《办法》明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省考核组对市(州)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及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优秀的市(州),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组织实施约谈;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作者:    责编: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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