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字体:      】     打印     2019-03-14 19:15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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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站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促进山西生态文明建设,近日,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西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由省政府对各市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具体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严谨的原则,考核重点是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预防保护、综合监管等。 

  《办法》明确,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由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年度实施方案,明确具体考核事项。省考核组对各市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90分,不含90分)、合格(60-80分,不含8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办法》规定,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省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不得被授予相关荣誉等;考核不合格的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的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省政府将予以约谈。

  《办法》的出台实施,把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转化为可考核的指标,将积极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对进一步加强山西省水土保持工作,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步伐,建设美丽山西、筑牢山西生态屏障具有重要作用。 

作者:    责编: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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