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积极推行河长制 创新流域管理新模式

【字体:      】     打印     2016-06-01 16:19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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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福建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水安全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福建生态省建设要求和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实际,在全省推行河长制,落实水生态保护属地责任。2014年8月,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省、市、县、乡四级建立由政府领导担任的河长、河段长,负责牵头推进所辖流域的保护管理重点工作,制定了《关于河长、河段长工作制度的通知》,落实各级河长、河段长流域保护与管理责任,形成了“水资源委牵头、河长负责、制度管河、分级治河、合力护河”的流域保护管理新模式,在全省铺开并有效实施。

  一是省级河长率先垂范,带头履行河长职责。福建省政府确定了闽江、九龙江和敖江三条跨设区市的重要河流由三位省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牵头组织、协调,召开专题会、现场会、述职会等方式推动流域保护管理,并落实了水利、环保、住建厅作为联系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工作。

  二是成立了推动河长制落实的省级工作平台。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11月,福建省政府发文成立福建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由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旨在加强全省水资源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水资源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河长制的组织协调、制定有关制度和承担河长制的考核工作,指导督促各项任务落实。

  三是完善了各层级河长、河段长的工作职责。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市县级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处理流域(河流)保护管理和上下游之间水事纠纷;组织开展水环境整治和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等问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河段长、专管员的职责由市县政府予以明确。

  四是健全了河长制的考核评议办法。把市县各级河长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之中,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内容;同时列入省政府绩效考评,作为一个重要参数列入计分;开展河长、河段长年度述职评议,对因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响的,要按规定进行问责;开展全省河长、河段长履职情况的自查和检查。

  五是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河长制”的落实机制。如福建大田县,在探索建立“河长制”的同时,为解决多头执法、推诿扯皮的问题,率先在全省成立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整合了水利、国土、环保、林业、安监等部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成立了全省首家生态综合执法局,同时乡(镇)配套组建生态综合执法分局,起到了“生态警察”的作用,做到“严管、勤查、联动、重罚”,收到了良好效果。

作者:    责编: 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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