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6-04-27 09:03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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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环资[2016]87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市政管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源局,海南省、北京、天津、上海水务局(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6421 

  附件 

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方案     

  本方案所称的水效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用水效率处于领先水平的用水产品、企业和灌区。依据《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对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水效领跑者指标,发布水效领跑者名单,树立先进典型。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实施范围包括用水产品、重点用水行业和灌区,遴选程序为自愿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通过树立标杆、标准引导、政策鼓励,形成用水产品、企业和灌区用水效率不断提升的长效机制,建立节水型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 

  二、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综合考虑产品的市场规模、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相关标准规范、检测能力等情况,选择坐便器、水嘴、洗衣机、净水机等生活领域用水产品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逐步扩大到工业、农业和商用等领域用水产品。 

  (一)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水效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1 级以上,且为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具有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第三方水效检测报告或获得经批准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 

  2、产品为量产的定型产品,达到一定销售规模。 

  3、产品质量性能优良,近一年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和执法检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无质量违法行为。 

  4、生产企业为中国大陆境内合法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的供应体系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 

  (二)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等负责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用水产品生产企业将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水效领跑者产品目录、水效指标及其生产企业。 

  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目录每两年发布一次。 

  (三)对水效领跑者给予激励 

  建立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指标与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衔接的机制。根据节水技术发展、市场水效水平变化等情况,适时将水效领跑者指标纳入水效标准体系。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水效领跑者产品的技术研发、宣传和推广。 

  三、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综合考虑企业的取水量、节水潜力、技术发展趋势以及用水统计、计量、标准等情况,从火力发电、钢铁、纺织染整、造纸、石油炼制、化工等行业中,选择技术水平先进、用水效率领先的企业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一)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符合相关节水标准,单位产品取水量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2、有取用水资源的合法手续,近三年取水无超计划。 

  3、建立健全节水管理制度,各生产环节有配套的节水措施;建立了完备的用水计量和统计管理体系,水计量器具配备满足国家标准《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24789)要求。 

  4、无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无违法行为。 

  (二)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等负责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企业将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核后,推荐给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公告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及单位产品取水量等水效指标。 

  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名单每两年发布一次。 

  (三)开展水效对标活动 

  总结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的最佳实践,鼓励企业开展水效对标活动,广泛开展节水技术、标准、管理体系培训,引导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四、灌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综合考虑灌区的气候地理条件、水资源状况、农作物种类、灌区规模等情况,选择灌溉面积 1 万亩以上、具有完善的管理机构、安全运行状况良好的大中型灌区实施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 

  (一)灌区水效领跑者的基本要求 

  1、用水效率处于同类型灌区的领先水平。 

  2、灌区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措施到位,满足《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 50363)要求。 

  3、灌区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用水计量和调度设施配置完备、技术先进,水效监测和评价符合《全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导细则》。 

  (二)灌区水效领跑者的遴选和发布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灌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申报单位将材料报送所在地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初步审核后,推荐给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灌区水效领跑者名单。 

  灌区水效领跑者名单每三年发布一次。 

  (三)发挥示范效应 

  总结灌区水效领跑者最佳实践,实施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开展现代灌区建设,推广喷灌、微灌、低压管道输水灌溉和水肥一体化等高效节水技术,加强灌区监测与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精准灌溉。形成符合区域水资源条件的规模化农业灌溉节水模式和先进经验,适时将灌区水效领跑者指标纳入节水标准体系,并转化为制定节水目标、开展考核评价的依据。 

  五、水效领跑者标志及使用 

  列入水效领跑者的产品、企业和灌区,应使用统一的水效领跑者标志(样式如下图)。水效领跑者产品可以在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包装物上加施水效领跑者标志。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灌区在宣传活动中使用水效领跑者标志。 

 

  严禁伪造、冒用水效领跑者标志,以及利用水效领跑者标志做虚假宣传。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负责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推进。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引领行动取得实效。 

  (二)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的监督管理,确保水效领跑者遴选过程的客观公正。水效领跑者称号实行动态化管理,开展跟踪调查,对不符合水效领跑者条件的,撤销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水效领跑者;加强用水产品水效领跑者的水效、质量等性能的监督检查,将水效领跑者列入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的重点,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在水效领跑者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单位)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将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曝光,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三)加强标准引导 

  根据各领域的节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产业结构、可实现的技术改进等情况,建立水效领跑者指标持续更新机制,逐步提高水效领跑者指标要求。建立以国际领先水平为标杆的水效领跑者衡量标准,并将水效领跑者指标与产品、企业和灌区的节水评价体系相结合,促进节水标准提升。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应加大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发布会、表彰会或推介会等形式和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对先进的管理经验、技术方法进行宣传推广。树立标杆,弘扬典型,表彰先进,为引领行动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作者:    责编: 胡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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