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加快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攻坚

【字体:      】     打印     2017-07-26 08:43     来源:水利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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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内蒙古自治区于2013年率先启动了2个国家级和12个自治区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于2014年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区层面推动改革。经过3年多的探索实践,内蒙古自治区理顺了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关系,健全了工程管护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了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良性运行,14个试点全面完成了改革目标并通过验收,为面上改革工作探索了改革路径、积累了经验做法。

  一是严格把控产权界定、明晰权责、确权发证等关键环节。内蒙古自治区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改革范围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定性、登记造册,通过明确工程的安全责任、使用权限、管理职责、经营利益之间的关系,向产权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并通过网络、电视台等媒体将产权人和使用管理权人进行公示。目前全区已有39.78万处工程明晰了工程产权,其中国家所有占9.22%、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占59.5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占21.04%、受益户共同所有占7.83%、社会投资者所有及其他所形式的占2.39%,明晰的产权归属,为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区分不同工程类型,抓好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水库、堤防、淤地坝等),由政府成立专门水管单位,作为工程管护主体,承担工程管护责任,政府将“两费”纳入财政预算,达茂旗成立了正科级水库管理处负责全旗6座小型水库、部分堤防的管理与维护,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对准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农村牧区供水、小型灌区等),由工程所在村作为管护主体,村委会聘任村级水管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管护费用由受益村民按户分摊到电费中,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敖汉旗聘任了240名村级水管员,乡镇政府拨付每人每年1000元补助,维护费用采取一事一议制,由受益村民按户分摊,财政给与适当补助。对灌溉机电井、田间灌溉设施等经营性小型水利工程,采取联户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专业合作社管理和企业承包管理等多种形式,管护费用全部由经营主体承担,达茂旗查干哈达苏木巴音赛罕嘎查的节水灌溉工程管护责任由承包该嘎查灌溉饲草料地的企业内蒙古正丰薯业有限公司承担,受益牧民收入为按亩收取的承包费,工程运行电费和维修维护费由该公司负责。目前自治区已将全区范围内的38.16万处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分别落实到了水管单位、基层水利站、用水协会和受益户,安排维修养护经费共7.9亿元。

  三是着力完善政策、制度体系,构建小型水利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在自治区层面,先后出台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验收办法、鼓励和支持农牧民用水合作组织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并明确把维修养护经费分配和水利项目安排与改革工作直接挂钩,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旗县层面,各地区结合实际,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补助标准、管护办法、确权发证暂行办法,绩效评价办法、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促使改革成果常态化、规范化、长效化。

作者:    责编: 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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