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问题
在地下水超载地区的项目申请生产用水取用非超载类型水源、职工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可否将企业申请取用地下水的“职工生活用水”部分的取水用途认定为生活用水,经严格水资源论证,如为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是否可以继续审批办理取水许可?
可以。根据《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须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相关部门在进行取水许可审批时,要对生活取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严格把关,坚决抑制不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对企业申请的职工生活用水部分,经严格水资源论证,如认定为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可审批办理取水许可,原由市级、县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审批后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