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管理问题
与《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文中禁止浅层地热能在超采区建设的规定相比,《地下水管理条例》第51条为什么没有禁止在地下水超采区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
地热能是一种储量丰富、分布广泛、稳定可靠的可再生能源。《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国能发新能规〔2021〕43号)明确,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地下水资源保护要求,确保地下水水量不减少、水位不下降、水质不降低,避免对地下水资源和环境造成损害,并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提出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在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与《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有关要求不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