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矿区生活用水取用地下水,因矿区较大,辅助生产人数较多(约18000人),煤矿自有员工与外聘单位人数基本相当,所有人员用水均由煤矿统一供水(食、宿、洗澡等用水均在一起)。请问外聘人员生活用水是否需要与本矿人员剥离开?在该矿取水许可审批中是否仅批复本矿职工生活用水?
矿产资源开采企业自有员工与外聘人员都是服务于采矿生产工作的人员,他们在矿区内为生产服务的生活用水,属于建设项目生产用水的组成部分。如人员的用水均使用同一地下水取水工程,则不需要分别计算。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地下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取水许可审批的许可水量应包括采矿疏干排水取水量、其他水源生产生活取水量,并明确取水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