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在取水许可证核发阶段若发现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内容存在重大瑕疵,是否可以撤销已批复的取水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因此,对于在取水许可核发流程中,发现水资源论证有重大瑕疵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以依据职权,撤销项目取水许可申请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