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未办理取水许可且为《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印发之前取水的项目(取水工程已建成运行、用水量已纳入统计),是否能补办取水许可证?
《水利部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明确规定,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主要是指,自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12月17日)起,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的申请,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取水许可。对文件印发之日前取水工程已建成运行、用水量已纳入统计,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超载地区应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求,编制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统筹确定保留类、退出类、整改类的清单,列为退出类应按规定时限退出,列为整改类的应按照超载治理方案要求从严核定取水许可期限和取水量,并根据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