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审查审批
问题
某水库工程兼顾灌溉和城乡供水功能,水利部门在核发取水许可证时已明确灌溉和城乡供水两部分许可水量,但现因灌溉任务逐年降低,城乡供水任务逐年提升,水利部门是否可以直接重新颁发水库取水许可证?
回答
  不可以。根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因此,该水库承担灌溉供水和城乡供水功能,且灌溉供水量和城乡供水量均发生变化,属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情形,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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