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取水量较少(仅有一千立方米每年),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发放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是否还需要处二万元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中涉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句话的三个行为是并列可选择的,还是同时都要执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以制止对公共利益的进一步侵害或者减轻其侵害程度。在采取上述两项行政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应当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同时,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水资源禀赋、气象水文条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域差异很大,不少地方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定。对罚款数额等具体问题有疑问的,建议直接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请示。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处罚原则、种类、权限和程序等规定。例如,属《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