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公共供水取水户超许可取水,其原因为2022年8、9月份连续干旱灾害,该公共供水取水户为解决周围其他因干旱灾害而缺水的农村居民提供了生活用水。此类情况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否需要行政处罚?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如该公共供水取水户为干旱灾害地区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属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则该部分取水水量不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核定取水单位年取水量时应予以扣除。发生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情形,取水单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