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问题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出:“取用水户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可以有偿转让相应的取水权。.....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此处,提到的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是否含1年?该《意见》还指出:“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按照取水许可条例要求,这部分似乎不属于取水许可监管的范畴,这种取用水权如何实施?
回答
  《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九条指出,其中,交易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无需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审批机关在取水权交易批准文件中对交易后双方的许可水量、取水用途、年度取水计划等予以明确。其中“不超过一年”包括一年。该《意见》第十一条指出,因地制宜推进集蓄雨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交易,以及利用非常规水源置换的用水权交易。地方可根据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对该类用水权进行明晰并开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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