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事中事后监管
生态用水是否应该下达取水计划?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取水审批机关依照本地区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按照统筹协调、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下达下一年度取水计划。根据上述规定,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畴的取水单位,有关取水许可审批监管部门均应制定取水计划。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取水用途为生态用水的取水单位,应针对河流来水径流变化、取水工程类型(如水库、水电站、引水工程)、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用水特点、需求和过程,因地制宜制定生态取水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