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税)征收管理
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市级还能将这种情况的水资源费征收委托给取水口所地的县级水行政部门征收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