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建设医院(含配套道路)中的配套道路是否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如配套道路是单独立项且非医院组成部分,则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