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口湿地修复保护工程是否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可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范围包括面向城市及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市政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园林绿化设施等相关基础设施。请结合项目立项建设内容,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及所在省份实施办法执行,具体应以征收部门审核确定的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