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A已批复且已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因地方需要,在项目A征占地范围内,重新立项另一个项目B,那么项目B是否需要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答:《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若项目B存在再次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则应当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