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已投产的房地产项目,在日常水土保持监督中发现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请问是否可以要求限期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超过限期未整改,是否可以处罚?
回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投产使用(或竣工验收)2年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不予行政处罚,应纳入信用管理。此类项目造成水土流失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如投产使用未满两年,且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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