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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本月启动
      2020-04-24 18:44  

      本站讯 近日,水利部办公厅发布通知,决定开展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要求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黄河岸线利用项目专项整治任务。

      此次专项整治范围为龙羊峡以下黄河干流,湟水(含大通河)、洮河、大夏河、祖厉河、清水河(宁夏)、大黑河、黄甫川、窟野河、无定河、延河、汾河、渭河(含泾河)、伊洛河、沁河、金堤河、大汶河等重要支流,涉及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8省(区)。

      清理整治对象为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在建岸线利用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涉及岸线利用的生态环境整治工程等。

      专项整治目标为全面查清黄河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利用现状,对排查出的违法违规岸线利用项目进行清理整治,推进建立健全加强黄河岸线管护的长效机制。

      专项整治在工作安排方面分专项检查、清理整治两个阶段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在2020年4月至9月实施,做到地方自查、重点核查、边查边改和规范整改。清理整治要求在2020年10月至2021年6月实施,做到能清尽清、信息化管理。

      通知要求,省级河长制办公室、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对已完成清理整治项目逐项审核销号。黄委要对专项整治开展全过程跟踪检查,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水利部。水利部适时组织开展明察暗访。

      通知强调,要强化责任追究。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纳入河长制考核工作,对督查检查发现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提请相关河长、湖长予以追责问责。水利部对发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以及不作为、慢作为、工作组织不力的,将约谈、通报、在媒体公开曝光有关地方、单位及其责任人,并视情况通报给有关省级河长、湖长,提请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责编: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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