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利风景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8-07-1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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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综合函〔2018〕792号

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推进水利风景区健康可持续发展,为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提供优质生态产品,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水利风景区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国家级、省级水利风景区。以国家级水利风景区为重点,省级水利风景区参照执行。

  二、检查内容

  (一)建设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与实施情况,景区制度建设、运营及应急管理情况。

  (二)功能发挥情况。包括景区内工程主体功能发挥、水资源水环境保护、水科普水文化教育、游憩观光服务等情况及对水管单位改革发展作用、存在的问题。

  (三)安全隐患情况。主要结合防汛、安全生产检查相关要求,排查非法侵占景区河湖岸线、采砂、排污、网箱养殖,以及设施设备、游览服务等安全隐患。

  三、检查安排

  按照景区自查、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全面检查、水利部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一)2018年7-8月,各水利风景区单位开展自查。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立行立改,完成自查报告(附问题清单、整改方案,见附件1),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流域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二)2018年9-10月,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分别对其管属的水利风景区开展全面检查。建立检查台账,督促景区管理单位及当地政府整改落实,完成总结报告(附检查台账,见附件2),负责人签字后,上报水利部。

  (三)2018年11-12月,水利部组织督导组赴各地抽查督导。

  四、工作要求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要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方案,迅速布置,选派业务精、责任心强、作风严谨的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二)本次专项检查可与水利风景区复查等相关工作相结合,依照《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SL300-2013)《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进行。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附检查台账)报水利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齐亮、汤勇生

  电  话:010-63203543,63204428,13810609752(朱齐亮)

  邮  箱:slb_jqb@163.com

  传  真:010-63203799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线阁街58号上善若水大厦

作者:    责编: 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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