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18-11-05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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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水利部部署开展全国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各地高度重视、全力推进,目前已基本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全面进入集中整治阶段。为指导各地切实做好清理整治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标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问题认定标准

  (一)“乱占”问题

  围垦湖泊;未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非法侵占水域、滩地;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二)“乱采”问题

  未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不按许可要求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

  (三)“乱堆”问题

  河湖管理范围内乱扔乱堆垃圾;倾倒、填埋、贮存、堆放固体废物;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四)“乱建”问题

  水域岸线长期占而不用、多占少用、滥占滥用;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河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阻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清理整治标准

  (一)清理整治“乱占”

  1.对于围湖造地、围湖造田,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退田还湖,将违法建设的土堤、矮围等清除至原状高程,拆除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取缔相关非法经济活动。

  2.对于非法围垦河道,限期拆除违法占用河道及其滩地建设的围堤、护岸、阻水道路、拦河坝等,铲平抬高的滩地,恢复河道原状。

  3.对于河湖管理范围内违法挖筑的鱼塘、设置的拦河渔具、种植的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应及时清除,恢复河道行洪能力。

  4.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束窄河道、影响行洪安全和水生态、水环境的各类经济活动,应清理整治并恢复河道原状。

  (二)清理整治“乱采”

  1.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加强日常监管巡查,采砂秩序总体可控。大型采砂船大规模偷采绝迹,小型船只零星偷采露头就打。

  2.严格落实采砂管理责任制,逐河段落实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和管理单位责任人。

  3.按照《水法》要求,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公告。许可采区实行旁站式监理,严禁超范围、超采量、超功率、超时间开采砂石。

  4.盯紧管好采砂业主、采砂船只和堆砂场。对非法采砂业主,依法依规处罚到位,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非法采砂船只,落实属地管理措施;对非法堆砂场,按照岸线保护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三)清理整治“乱堆”

  1.建立垃圾和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倾倒、填埋点位清单。

  2.对照点位清单,逐个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清理,恢复河湖自然状态。

  3.对于涉及危险、有害废物需要鉴别的,主动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河长汇报,主动协调、及时提交相关部门鉴别分类。

  (四)清理整治“乱建”

  1.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清理整治。

  2.未经审批和批建不符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于其中符合岸线管控要求且不存在重大防洪影响的项目,由各地提出清理整治要求;其它项目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组织提出论证报告,按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审查,评判是否影响防洪、是否符合岸线管控要求,明确是否拆除取缔或整改规范、是否需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利影响等。能立即整改的坚决整改到位,难以立即整改的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限期整改到位。

  三、有关要求

  1.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是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第一抓手,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是对各级河长湖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务必务实推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本地区“清四乱”专项行动问题认定及清理整治具体标准,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抄报水利部。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利部河湖管理司  李善德  徐之青

  电  话:010-63202572、63203682

  传  真:010-63204478

  邮  箱:anxian@mwr.gov.cn

作者:    责编: 李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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