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通知

【字体:      】     打印     2020-02-28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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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流域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践行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全国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开展全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功能,对保障我国城乡居民生活和生产、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意义重大。上世纪70年代以来,地下水不合理的开发利用,引发了一系列生态环境地质问题。近年来,部分地区结合地下水超采治理,在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局部地区地下水超采问题得到遏制,为全面启动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奠定了技术和实践基础。

  保障地下水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监督管理,是党和国家赋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确定地下水管控指标是地下水监督管理特别是地下水超采治理的重要抓手,也是水利行业强监管的重要内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科学划定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控制指标,明确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监测井密度、灌溉用机井密度等管理指标,推动实现地下水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区域生态安全。

  二、加快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要求》,见附件),抓紧开展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水位以及地下水管理控制指标确定工作。要根据《规划》中各省级行政区规划地下水开采总量,评估到2020年规划目标执行情况,明确2025年、2030年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并将控制指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到县级行政区。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省份,要以县级行政区嵌套超采区为单元,明确2025年地下水目标压采量和逐年压采量。各流域管理机构以二级水资源分区嵌套行政区,对各省份不同水平年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予以复核。

  地下水超采区要结合《规划》目标要求及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目标压采量,确定2025年平水年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考虑不同来水条件的地下水水位控制阈值。不存在地下水超采问题的地区,以基本维持地下水水位现状为原则,确定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对区域内重点泉域、生态脆弱区以及存在海水入侵、盐碱化等问题的区域,按重点防护区要求确定局部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确定要综合考虑城镇地区、农业种植区、重要基础设施以及重点防护区等防护要求,避免出现次生灾害。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地级行政区为单元,确定2022年、2025年地下水取用水计量率、地下水监测井密度以及灌溉用机井密度等管理指标。地下水超采区将管理指标分解到年。

  三、规范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流域管理机构应以批准的地下水管控指标为依据,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要按照分解后的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制定地下水年度取用水计划,并落实到取用水户。加强地下水取用水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确保取用水户按要求合理有序开采。对已经超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不予批准新增取用地下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强水位动态监控,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下水水位超出控制指标的情形发生。已开展地下水水位划定工作的地区,相关划定标准与《技术要求》一致或严于《技术要求》的,可按原水位划定成果继续执行;不能达到《技术要求》规定的,应按《技术要求》予以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地下水预警体系。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推进地下水管理指标落地,不断增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控能力。

  四、做好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的组织推进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流域管理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要注重发挥好相关部门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2020年11月底前,将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成果报我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对相关工作成果进行复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有关单位对地下水管控指标划定工作成果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实施,报我部备案。

  我部将在中国水利教育培训网同步开展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技术培训,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将会同各流域管理机构、南水北调规划设计管理局、水资源管理中心、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加强对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跟踪。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水资源司:黄一凡,黄利群

  电    话:010-63203537,010-63202911

  13911273342,13522820698

  水规总院:于丽丽、唐世南

  电    话:13720011066、15001043261

作者:    责编: 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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