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负责人就《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字体:      】     打印     2014-03-06 16:55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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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2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日前,国务院法制办、水利部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针对南水北调这项工程制定一部条例?

  答:南水北调工程是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的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工程于2002年分线、分期启动建设,其中东线一期工程已于去年11月正式通水,中线一期工程将于今年汛后全线通水。为了加强工程的供用水管理,充分发挥南水北调工程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有必要制定一部行政法规,对工程的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等进行全面规范。对这种大型水利工程进行专门立法,国务院已有先例,如2001年针对长江三峡工程的移民工作制定了《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此次根据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的实践需要,国务院制定了本条例。

  问:作为缓解北方水资源短缺局面的重大水利工程,一定有很多需要规范的内容,制定这个条例重点规范了哪几个方面?

  答:条例重点规范了四个方面。一是水量调度,主要规范水量调度方案的制订和下达执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二是水质保障,主要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等;三是用水管理,主要规范受水区水资源统筹调配、节约用水等;四是工程保护,主要规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程保护职责以及工程保护措施等。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条例的总体考虑可以概括为理顺“四个关系”:一是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明确以国务院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为水量调度的基本依据,要求受水区压减地下水开采量,逐步实现采补平衡。二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规定由水利部综合平衡各省、直辖市用水计划建议,制订并下达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用水管理、水质保障和工程保护方面的职权和责任。三是上游地区与下游地区的关系,规定对工程水源地实行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对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生态环境保护予以支持,并对统筹协调水源地、受水区和调水下游区域的用水提出要求。四是行政手段与市场调节的关系,在强化行政手段的同时注重改进管理方式,引入市场机制,规定实行供水合同制度,允许水量转让,实行两部制水价。

  问:前一段时间有媒体曝出丹江口入库河流的水污染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条例在确保清水入库、清水北上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水质稳定达标事关南水北调工程的成败,为了加强水源地保护、防治水污染,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实行排污总量控制,禁止在东线工程干线和中线工程总干渠设置排污口。二是规定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划定。三是规定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要合理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收集、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四是要求清理网箱养殖和围网养殖,在水源地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区域,并采取种植生态防护林、建设人工湿地等措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五是规定有关水域的港口、码头要配备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船舶要实现污染物船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禁止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有关水域。

  问:前面介绍了工程是为了缓解北方地区水资源严重短缺局面而建设的,作为受水区在用水方面,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来之不易,按照节约水资源、提高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条例对受水区用水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要求受水区统筹配置工程供水和当地水资源,以调入水源逐步替代超采的地下水。二是规定受水区实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定额管理,推广节水技术、设备和设施,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三是规定受水区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划定禁采区,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四是要求受水区统筹考虑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源价格,鼓励充分利用工程供水。

  问:作为大型水利工程,工程设施的保护非常重要,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南水北调工程是世界上最大的跨流域调水工程,线长、点多、情况复杂,加强工程设施的保护尤为重要,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水利部商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置保护标志和安全隔离设施。二是禁止在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实施爆破、采砂等危害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行为。三是规定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维修养护。四是规定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设施应当征求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运行安全。五是规定工程重要水域、重要设施根据需要可以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守卫。

  问:对工程供用水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条例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使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落实,条例明确列举了各种违法情形以及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并强化追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行政机关和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违法排污或者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水法的规定给予处罚;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入有关水域的,予以扣押、卸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危害工程和供水安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水污染防治不力的行政区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

  问:条例已经公布施行,对下一步的贯彻执行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加强宣传。条例的公布施行,标志着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下一步要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促进社会各界全面、准确理解条例,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积极营造全社会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二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各有关地区、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条例要求,尽快制定、完善水量调度应急预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方案等各项配套制度,细化条例规定,进一步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三是严格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完善执法责任制,确保条例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相关链接: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作者:    责编: 瑶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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