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字体:      】     打印     2020-10-15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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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0〕1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作者:    责编: 魏永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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