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10-00685 | 信息所属单位:规计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10年05月14日 | |
名 称: | 关于明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水规计[2010]175号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19日 |


长江水利委员会,青海、西藏、四川、云南、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贵州、甘肃、陕西、河南、广西、广东、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第31号令),经研究,现将由长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通知如下:
一、长江干流及其主要一级支流、湖泊
(一)长江干流
长江干流自源头至入海口。
(二)主要一级支流、湖泊
l、当曲、楚玛尔河、硕曲、水洛河、雅砻江、牛栏江、横江、岷江、赤水河、沱江、綦江、嘉陵江、乌江、清江、陆水河、汉江、府渡河、水阳江、青弋江、漳河、滁河。
2、洞庭湖水系:洞庭湖,湘江(源头~入洞庭湖口),沅水(源头~入洞庭湖口,含清水江),澧水(源头~入洞庭湖口),资水(桃江~入洞庭湖口)。
3、鄱阳湖水系:鄱阳湖,赣江(源头~入鄱阳湖口),抚河(李家渡~入鄱阳湖口),信江(梅港~入鄱阳湖口)、,饶河(石镇街~入鄱阳湖口),修水(虬津~入鄱阳湖口)。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
鲜水河、大渡河、绰斯甲河、阿柯河、白龙江、涪江、渠江、州河、大通江、白水江、芙蓉江、濯河(阿蓬江)、堵河、丹江、唐白河、夹河(金钱河)、松滋河、虎渡河、藕池河、调弦河、渌江(渌水):夫夷水、舞水(又名舞阳河)、酉水、辰水(又名锦江、得旺河)、渠水(洪州河)、溇水、昌江;其他省际边界河流(河段)、湖泊和省际矛盾比较突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河段)、湖泊。
三、跨国界、边界河流及其主要支流
澜沧江及其主要支流南腊河、甫缆河、子曲、吉曲(昂曲)、黑惠江(漾濞江);雅鲁藏布江及其主要支流锡约尔河、多雄藏布、年楚河、拉萨河、尼洋河、帕隆藏布、美曲藏布;怒江及其主要支流南汀河、南卡江、索曲;伊洛瓦底江及其主要支流大盈江、龙江(瑞丽江);察隅曲、丹龙曲(达兰河)、西巴霞曲、鲍罗里河、达旺凿、洛扎雄曲、坎拉河、比焖河,朋曲、叶如藏布,朗钦藏布(象泉河)、森格藏布(狮泉河)、嘎尔藏布;其他跨国界、边界河流和湖泊。
四、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办规计[2008]7号)的要求,依法执行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并组织制定《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长江水利委员会要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全面加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实施的有效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二○一○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