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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1993-00063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1993年05月27日
名  称: 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文  号: 水政[1993]263号 发布日期:1993年06月01日
关于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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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黄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由我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

  如下:

  一、在黄河干流从河源至托克托河段,支流湟水(含大通河)、皇甫川、窟野河、渭河(含泾河)、沁河(紫柏滩以上)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以及在其它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大型水工程,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黄河干流托克托至入海口;

  2.三门峡水库库区(含渭河库区河道);

  3.故县水库库区;

  4.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

  5.北金堤滞洪区;

  6.东平湖滞洪区(含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

  7.齐河北展宽滞洪区;

  8.垦利南展宽滞洪区。

  三、黄河水利委员会在审查上述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黄河流域干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除上述需由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