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1993-00064 |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1993年03月11日 | |
名 称: | 关于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 ||
文 号: | 水政[1993]143号 | 发布日期:1993年03月16日 |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水利厅、计委(计经委)、淮河水利委员会:
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我部与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在淮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由我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其权限如下:
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蒙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城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沂河:跋山水库以下至骆马湖;支流河入沂河河口上游39公里处;
2、沐河:青峰岭水库以下至新沂河;支流汤河入沭河河口上游6公里处;
3、新沂河:嶂山闸至入海口;
4、新沭河:大官庄闸至右梁河水库(包括石梁河水库);
5、邳苍分洪道:江风口闸至滩上;
6、中运河、韩庄运河:韩庄闸至骆马湖;
7、分沂入沭:彭家道口闸至大官庄闸;
8、南四湖及骆马湖;
9、淮河流域跨省干支流的省界上、下游各10公里河道管理范围。
三、淮河水利委员会在审查上述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重要建设项目时,应征求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淮河流域其他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及本文第一条所列河段的小型建设项目由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分级管理。地方河道主管机关在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时,应同时抄送淮河水利委员会核备。
一九九三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