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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17-00545 信息所属单位:农水水电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17年12月11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水农[2017]433号 发布日期:2017年12月14日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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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切实把农业节水作为方向性、战略性大事来抓的部署要求,促进高效节水灌溉更好、更快地发展,水利部对原《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试行)》(原办法随《水利部关于开展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建设的通知》(水农〔2014〕276号)下发)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县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评估数据真实可靠、评估过程公开透明、评估结果客观公正。

  第三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负责组织实施示范县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评估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对示范县发展政策环境、灌排工程体系建设、农业用水管理、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信息化建设、创新和示范效应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发展政策环境。采用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编制及审批、制定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制定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政策措施3项指标评估鼓励、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政策环境。

  (二)灌排工程体系建设。采用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2项指标评估高效节水灌溉整体发展水平。

  (三)农业用水管理。采用总量控制、定额管理、计量设施配套、主要作物灌溉制度4项指标评估农业水资源整体利用水平。

  (四)工程运行管理长效机制。采用产权制度改革、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形成机制3项指标评估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整体水平。

  (五)信息化建设。采用建立工程运行管理信息系统1项指标评估高效节水灌溉建设管理信息化应用程度。

  (六)创新和示范效应。采用管理创新和示范推广2项指标评价高效节水灌溉的示范带动作用。

  评估指标共15项,另设置1项加分项,共16项指标。其中,1-5项为“一票否决”项,必须全部达到要求。

第三章 评估方法

  第五条  评估基础数据或材料按以下优先顺序获取:

  (一)统计部门发布的统计年鉴数据;

  (二)水利部门发布的水利统计数据;

  (三)现有统计调查制度未覆盖的,由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指定牵头部门通过测试、实验、整理、分析等手段获取所需的基础数据或材料。

  第六条  根据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评估赋分表计算各评估指标实际得分,综合得分为各评估指标得分之和。

  第七条  评估赋分采用百分制,合格标准为:综合得分在75分以上(含),且1-5项评估指标全部达到要求。得分合格的县,经评估程序确认后,授予“国家高效节水灌溉示范县”称号。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评估数据的获取、整理、核实,按照以下基本要求开展自评:

  (一)编制了高效节水灌溉发展规划,并通过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制定了示范县建设工作方案;

  (三)制定了鼓励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的政策措施;

  (四)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20万亩且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50%以上;南方地区全县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大于10万亩且占灌溉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上;

  (五)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0以上。

  自评合格且得分达到75分以上后,对照申报大纲编制申报材料,经地(市、盟、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省直管县除外),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须由县人民政府报送。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赋分,并将初审合格的县申报材料、初审意见、赋分表和推荐名单以正式文函报送水利部农村水利司。

  第十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级推荐报送的县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评估采取材料审查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实地考察前应制定详细的考察工作方案,并至少提前10天将考察要求通知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考察时间根据考察内容确定。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并为第三方机构顺利开展评估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以正式文函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会同有关单位组成复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在水利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水利部将及时公开发布最终评估结果,对示范县进行命名和通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应严格要求有关部门科学获取相关指标数据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申报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应明确数据、材料审核责任人,制定完善审核措施,发现数据或材料弄虚作假应予退回。

  第十四条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虚报数据、材料的县,以及审核不力、把关不严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第三方机构予以撤换,并且5年内不得承担此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