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1-00448 | 信息所属单位:人事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利部创建示范活动管理的通知 | ||
文 号: | 办人事〔2021〕381号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24日 |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水利社团:
为加强我部创建示范活动规范管理,确保创建示范活动取得实效,切实为基层减负,根据中央有关政策要求,现将规范我部创建示范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经批准列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全国创建示范活动项目目录》的创建示范项目外,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各水利社团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不得通过通报、命名、授牌等方式变相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二、对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司局应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部领导审定。方案内容应包括: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考评指标、评估周期、活动时限、认定形式、监管措施、退出机制、经费来源,以及基层负担风险和工作效能评估报告。
三、对经批准保留的创建示范活动,主办司局应于每年年初提出活动计划,报人事司统一汇总审核并报部领导审定后,按照既定方案开展创建示范工作。对经创建后达标或者验收合格的对象(创建示范结果),须提请部务会审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对经批准保留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如需调整或者变更活动名称、主办单位、创建对象或者范围、活动设置、评估周期、关键指标等,由主办司局在每年年底前将调整、变更情况报人事司,由人事司组织评审,提出初审意见,报部领导审定后,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
五、开展创建示范活动所需经费,由主办司局按照现有资金渠道解决,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示范对象收取费用或变相摊派费用。
六、各单位如存在违规举办或参加违规举办的创建示范活动等情况的,由主管单位(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等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和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的有效方式。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各水利社团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一律予以停止。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