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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2-00631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07日
名  称: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湿地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  号: 办政法〔2022〕177号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7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湿地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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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以下简称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湿地保护法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履行职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湿地是重要生态系统。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和修复工作,把湿地保护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湿地保护法贯彻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把科学保护湿地的理念原则和有益做法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对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湿地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规定,推动湿地保护高质量发展。

  二、抓好湿地保护法的学习宣传

  湿地保护法是我国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湿地保护法与学习宣传水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将湿地保护法列入干部职工和行政执法人员法治培训的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准确理解和把握湿地保护的制度措施和相关要求。要将湿地保护法宣传纳入水利系统“八五”普法规划,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创新普法方式和宣传载体,凝聚全社会珍爱湿地、保护湿地的共识。

  三、把湿地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

  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对河湖管理保护作出了全面规定。湿地保护法明确江河、湖泊等的湿地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还应当适用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并对河湖湿地保护、修复、管理作出专门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将贯彻实施湿地保护法与贯彻实施水法、防洪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发挥法律制度的整体效力。

  (一)加强河湖湿地的管理保护。湿地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流、湖泊范围内湿地的管理和保护,因地制宜采取水系连通、清淤疏浚、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复措施,严格控制河流源头和蓄滞洪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区域的湿地开发利用活动,减轻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全面实施湿地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湿地保护的规定,切实做好江河、湖泊范围内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管理工作。

  (二)加强湿地保护与水利相关工作的衔接。湿地保护法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相衔接;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等除外;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用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禀赋条件和承载能力,合理配置水资源,保障湿地基本生态用水需求,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在水利相关工作中落实湿地保护法的规定,依法推进流域保护治理、防洪、水资源配置等工作,保障国家水安全。

  (三)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协同配合。湿地保护法对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总量管控、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发布、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标准制定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依法做好相关工作,发挥水行政管理职能在湿地保护中的作用,形成保护湿地的合力。

水利部办公厅

202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