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2-00771 | 信息所属单位:河湖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2年06月22日 | |
名 称: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0587号建议的答复 | ||
文 号: | 水河湖办字〔2022〕11号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2日 |


河道砂石是河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河势稳定的基本要素,也是重要的建筑材料。近年来,我国主要河流来沙量大幅减少,砂石供求关系明显失衡、价格持续高位,河道采砂由过去的挖增量逐步转变为挖存量,部分河湖乱采滥挖现象严重,影响河势稳定,危及防洪、供水、航运、生态和涉水基础设施安全。
水利部高度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以强化河湖长制为抓手,压实管理责任,指导督促各地明确采砂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制度建设,印发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等,积极推进《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立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修订进程;加快规划编制,批复长江、黄河、淮河等大江大河重要河段采砂管理规划,指导编制完成2600多个重点河段采砂管理规划;优化许可程序,严格许可管理,推行许可电子证照;高压严打非法采砂,开展全国河道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采砂行为,重拳打击“沙霸”及其背后“保护伞”;坚持疏堵结合,推进疏浚砂综合利用,缓解砂石供需矛盾。总体上看,全国河道采砂管理秩序平稳向好。
关于“实行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管理”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河道采砂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水利部“三定”规定,明确了水利部的河道采砂管理职责,进一步理顺了管理体制。《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号)明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活动,组织编制河道采砂管理规划,依权限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积极探索推行统一开采经营方式。《水利部关于废止〈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公告》(2022年第5号)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从根本上解决了河道砂石资源管理中的职责交叉问题。
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强沟通协调,推进河道采砂管理立法进程,夯实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管理职责;积极推行采砂许可电子证照,规范采砂许可管理,推进河道砂石资源利用集约化、规模化、规范化;深化部门合作,凝聚河道采砂监管合力,强化河道砂石“采、运、销”过程管控。
关于“合理划分河道采砂管理事权”的建议。目前,河道采砂管理事权界限清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授权河段及省际边界重点河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其他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为保障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运行安全和供水安全,加强重要河湖采砂执法监管,水利部应江苏省水利厅请示,印发《水利部关于明确骆马湖和中运河段禁止采砂执法主体的通知》(水政法〔2016〕86号),将骆马湖和中运河段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对应的行政强制职权由淮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调整为江苏省有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这是基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供水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打击沿线河道非法采砂的艰巨性、复杂性而作出的特殊安排。
对于将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行使的河道采砂管理的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到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办法》(水河湖〔2020〕218号)明确,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直管河段的采砂管理,采砂许可原则上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根据管理需要,流域管理机构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段采砂管理有关权限协商调整,调整方案应明确各方责任,并报水利部同意。
下一步,水利部将指导督促有关流域管理机构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整合采砂许可论证事项,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提高许可审批效率;加强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同做好流域管理机构直管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关于“有序推进河道砂石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议。根据《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南水北调东线输水干线洪泽湖骆马湖至南四湖段全面禁止采砂活动的通知》(水建管〔2015〕316号),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中运河、韩庄运河全面禁采砂石。根据水利部2021年批复的《淮河流域重要河段河道采砂管理规划(2021-2025年)》,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中运河、韩庄运河等划定为禁采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批准程序报批。鉴于现行政策规定、规划约束以及南水北调工程运行要求,当前不具备利用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等重点湖泊砂石资源条件。淮河水利委员会、江苏省水利厅可以适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开展洪泽湖、骆马湖、南四湖等重点湖泊砂石资源利用调查研究,统筹考虑防洪、供水、通航、生态、渔业等因素,科学论证砂石利用的必要性、可行性。
对于积极探索长江航道、码头、锚地疏浚砂、淤积砂综合利用的建议。《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干流河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20〕205号)明确,河道、航道整治疏浚及涉水工程建设维护产生的砂石需要上岸利用的,交由当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处置。近年来,江苏、上海、湖北等省市相继实施了长江河道疏浚砂、水库淤积砂综合利用项目,取得了良好效果。下一步,水利部将开展河(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困难问题,完善河(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的有关政策,推动疏浚砂石资源规范有序利用。
关于“加强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的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河道砂石作为全民所有的矿产资源,应当实行有偿使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对出让收益征收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湖南、湖北等省份出台了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办法。
对于实行政府主导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明确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要求探索政府主导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江西、湖北、河南、甘肃等地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的河道砂石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统筹利用区域内砂石资源,积累了有益经验。同时,推行河道砂石统一经营管理实践中,也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促进砂石开采经营健康持续发展。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做法,加强对河道砂石资源统一经营管理的指导,促进砂石资源利用依法、科学、规范、高效。
对于河道砂石资源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河道与堤防等水利建设以及河湖水生态环境修复保护等方面的建议,体现了“取之于河、用之于河”的原则,也是河道管理部门的愿望,有助于畅通河湖治理保护经费渠道,进一步提升河湖治理保护水平。江苏省可以积极探索实践,从政策上引导河道砂石资源收益使用方向,推动地方优先把河道砂石资源收益用于河湖治理保护等民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