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3-00155 |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成文日期:2023年04月20日 | |
名 称: | 水利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 | ||
文 号: | 水政法〔2023〕13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20日 |


黄委,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水利厅、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用,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促进黄河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69号),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在水资源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和法治保障作用,聚焦黄河流域水资源短缺这个最大矛盾,对黄河流域违法取水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有效规范流域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秩序,有力维护涉水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黄河流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取水问题,强化监管执法司法协同协作,开展问题专项集中整治,提升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坚持依法依规。立足水资源业务管理、水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开发、利用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保障水资源管理保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坚持分类施策。针对排查发现的违法取水、破坏水生态等问题,注重区分情况,可以立即整改的立行立改;需要分阶段整改的应限时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推动问题解决。
坚持协同推进。在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准确把握执法司法界限,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取得实效。
二、行动目标
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针对黄河流域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取水问题进行排查,加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与水行政执法的衔接,加强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开展问题专项集中整治,健全管理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黄河流域水资源管理能力水平,推动黄河流域取用水秩序持续好转。
三、行动范围
本次专项行动地域范围为黄河流域,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所指黄河干流、支流和湖泊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省、陕西省、河南省、山东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主要针对以下行为进行排查整治: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超许可水量取水、擅自改变取水用途等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三)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五)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的;
(六)取用水总量不符合江河水量分配指标、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管控指标要求的;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水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不依法履行取用水监管、水资源超载治理、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职责,造成水生态破坏等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违反黄河保护法、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工作阶段
专项行动期限为2023年4月—2023年12月,分为部署动员、排查整改、重点检查、总结提升四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
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全面部署动员;黄河水利委员会以及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根据专项行动部署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向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以及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进行传达部署。(2023年4月底前完成)
(二)排查整改
黄河流域内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同级检察机关、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组成专项行动工作组,组织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河务部门、检察机关,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采取自查、互查等方式,结合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整改提升、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反映的违规取水用水问题整改等工作,对黄河流域违法取水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加快推进整改,提出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即“三个清单”)。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取水许可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违法取水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形成黄河水利委员会本级的“三个清单”。问题排查过程中,对已经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整改解决的问题,或者已列入专项整治行动整改台账、正在按要求整改的问题,不纳入问题清单;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排查新发现的问题,应纳入清单督促整改,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对问题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将问题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黄河流域内各省级专项行动工作组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内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复核工作,对重大疑难问题及时会商研判,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在此基础上,将本省份的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和“三个清单”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核后,报送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及时将本级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和“三个清单”报送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同时切实加强对相关省份排查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定期调度机制,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加强整改成果把关,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2023年10月底前完成)
(三)重点检查
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成立专项行动检查组,负责全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指导、协调和检查工作,选择部分省份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三个清单”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和跟踪了解,采用“一省一单”方式督促问题彻底解决。(2023年11月底前完成)
(四)总结提升
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各省份及时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于11月底前将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问题整改情况报送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实施成效,形成典型案例,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成果。(2023年12月底前完成)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调协作。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领导和部署,推动建立黄河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强化对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跟踪督促。黄河水利委员会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职责分工做好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共同推进行动见效。
(二)督促整改落实。黄河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黄河水利委员会所属管理机构督促相关问题整改到位。流域内各级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诉前圆桌会议、听证会等方式,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违法主体破坏环境资源的,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修复赔偿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水利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流域内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检察机关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工作简报、宣传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专项行动成果和典型案例。对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依法依规及时发布案件相关信息,公布办案进展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水利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