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3-00344 |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3年11月23日 | |
名 称: | 新建南昌经景德镇至黄山铁路(江西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3〕56号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23日 |
江西省铁路发展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3年11月8日受理你公司提交的新建南昌经景德镇至黄山铁路(江西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赣铁工管函〔2023〕143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我部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要严格落实岭上2#弃渣场、界首弃渣场、凤凰山弃渣场水土保持各项防护措施,加强对岭上2#弃渣场的安全风险管控及重点监测,确保弃渣安全稳定,不产生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要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发生损坏及时维修,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其他仍按2018年8月印发的《新建南昌经景德镇至黄山铁路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8〕39号)执行。
针对长江水利委员和江西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严肃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我部将组织长江水利委员会和江西省水利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2020〕564号)等规定,依法依规对问题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现场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