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4-00459 |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4年04月22日 | |
名 称: | 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
文 号: | 水许可决〔2024〕3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2日 |
成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我部于2024年3月12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成兰环函〔2024〕66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总体意见和要求
我部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贯彻落实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在弃渣堆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扰动范围,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修复。对存在敏感因素的弃渣场,应在弃渣场启用前全面消除敏感因素和对周边的安全影响。按照标准规范进一步深化弃渣场设计,复核堆渣容量,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弃渣场防护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要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发生损坏及时维修,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二、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甘肃省水利厅、青海省水利厅。甘肃省水利厅、青海省水利厅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三、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仍按2021年7月印发的《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21〕39号)执行。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