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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590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3日
名  称: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91号(农业水利类145号)提案答复的函
文  号: 水政法办字〔2024〕第58号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3日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791号(农业水利类145号)提案答复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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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澜沧江发源于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唐古拉山北麓,流经青海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是三江源区(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保护和青藏高原生态系统整体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依法保护治理包括澜沧江在内的江河、湖泊高度重视。现行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水资源保护利用、江河湖泊保护治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修复等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

  2023年施行的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对包括保护治理澜沧江在内的青藏高原江河、湖泊作出了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国家加强对青藏高原河流的保护,巩固提升三江源(长江、黄河、澜沧江发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生态功能;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青藏高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青藏高原江河、湖泊管理和保护制度,完善河湖长制,加大对澜沧江等重点河流保护力度;明确规定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青藏高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澜沧江等重要江河源头区水土流失防治;依法禁止在澜沧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从事不符合生态保护管控要求的采砂、采矿活动。国务院有关部门、澜沧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建立健全跨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机制,澜沧江流域保护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2021年国家批复设立三江源国家公园,要求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全面加强长江、黄河、澜沧江源头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目前,国家公园法已列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4年度立法计划,将为包括三江源在内的国家公园保护治理提供法治保障。

  您提出研究制定澜沧江保护立法,推动形成澜沧江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与法治格局,统筹源头保护与流域协同的意见建议,对完善江河湖泊保护治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水法、防洪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一步,水利部将在水法、防洪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充分吸纳。同时,组织开展澜沧江保护治理立法研究,指导澜沧江流域有关地方积极开展协同立法,针对澜沧江流域面临的特有水问题提出特有的、针对性强的制度措施,为澜沧江流域保护治理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