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4-00594 |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0日 | |
名 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1212号(农业水利类102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文 号: | 水政法办字〔2024〕第45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0日 |
松花江是我国七大江河之一,流域水系发育,支流众多,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粮食基地,行政区涉及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4个省(自治区),流域面积56.12万平方公里。
国家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治理江河、湖泊。现行水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森林法等对水资源保护利用、江河湖泊保护治理、水土保持、水污染防治、湿地保护修复、黑土地保护利用、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等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流域内4省(自治区)制定了多项地方性法规规章,松花江流域内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污染防治、水安全保障等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国务院有关部门、松花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松花江流域综合规划、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建立健全松花江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组织制定松花江流域12条重要跨省江河生态流量(水量)保障实施方案,完成洮儿河、音河等16座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核定,推动实施洮儿河、努敏河、小八虎力河和七虎林河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快推动三江平原、松嫩平原重点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组织开展松花江流域新一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工作,松花江流域保护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您提出的制定松花江保护法,从法治角度综合提升松花江流域治理能力,形成完善的治理体系,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原则,实现松花江流域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建议,对完善江河湖泊保护治理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水法、防洪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一步,水利部将在水法、防洪法修改工作中认真研究吸纳。同时,组织开展松花江保护治理特有的、针对性强的制度措施研究,指导松花江流域相关地方积极开展协同立法,为解决松花江流域面临的特有水问题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