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4-00598 | 信息所属单位:水资源管理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21日 | |
名 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167号(农业水利类008号)提案答复的函 | ||
文 号: | 水资管办字〔2024〕第46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1日 |
水利部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探索推进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优化水资源统一调度,推动跨界河湖共保联治,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一、关于加快长三角产业转型发展联合指导
2023年9月,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提出严格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坚持以水定产,强化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约束,根据可用水量,合理规划工业发展布局和规模;强化企业和园区集约用水,推进企业和园区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开展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实施节水改造等工作要求,为相关产业转型发展提供了指导。
二、关于加强区域内生态价值向市场价值转化示范引领
一是推进用水权改革。2022年8月,水利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印发《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推动加快用水权初始分配,鼓励地方将用水权交易作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手段,完善水权交易机制。
二是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探索实践。近年来,水利部积极开展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实践探索,浙江丽水开展以“取水权”为质押物的“取水贷”改革,浙江安吉县率先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探索,为建立健全水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
三是做好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2024年6月水利部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水流生态保护补偿作为重要内容,明确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持续落实好河湖长制
水利部在长三角区域设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约五万名,层层传导河湖管理保护责任。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联合沪苏浙河长办、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编制并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联合河湖长制工作规范》,促进淀山湖、元荡、太浦河、汾湖等跨界河湖共保联治。建立健全太湖流域片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召开联席会议全体会议,部署强化跨界河湖共保联治、加快建设幸福河湖等重点工作,持续推动重点工作落实落地。
四、关于加强长三角区域水资源保护与协调综合利用的指导
一是完善水资源统一调度政策法规。2021年,水利部印发《水资源调度管理办法》,明确水资源调度应当做好与洪水调度的衔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洪水资源化、丰蓄枯用等措施,增加水资源有效供给。2022年6月印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系统观念,做好水资源调度与洪水调度、发电调度、航运调度等衔接。指导太湖流域管理局修订《太湖流域洪水与水量调度方案》、编制《太湖流域水资源调度方案》并印发实施,为太湖流域多目标统筹调度提供依据。
二是制定水安全保障规划。2021年,水利部组织制定印发《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立足长三角区域及流域上下游水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格局,提出了完善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大格局、加强原水联动、完善应急备用水源体系、加强水源地管理保护等任务措施。目前,各有关方面正有序推进规划实施。
三是深化跨界水体共保联治。2015年起,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牵头建立了由沪苏浙有关水利、生态环境等成员单位参加的的太浦河水资源保护省际协作机制,强化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预警研判、水资源联合调度、水资源保护联合监管。2021年3月,水利部牵头设立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气象局和沪苏浙两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的太湖流域调度协调组,统筹保障防洪、供水、水生态、水环境等多目标水资源调度。通过跨界水体共保联治,有效应对了多次太浦河水质异常风险、2022年上海咸潮入侵等突发事件,有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安全。
下一步,水利部将持续强化河湖长制,强化水资源统一调度,建立健全水资源调度协调机制,强化水库群间协调联动,为沿江区域水环境高水平共保联治提供水资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