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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00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4日
名  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63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水政法办字〔2024〕136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763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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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是我国规范水事行为、调整水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管理河湖水域和水工程、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现行水法自2002年颁布施行20多年来,对于全面推动依法治水、保障我国水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治水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治水实践发生重大变化,亟需对水法进行修改。

  水法修改已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水利部作为牵头起草部门正在加快推进水法修改,积极开展立法调研、专家咨询、征求意见等工作。修改起草工作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水的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基本国情水情和发展阶段,统筹推进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灾害治理,总结提炼党的十八大以来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改革成果和现行水法实施成效,紧扣水治理体制机制、水利规划、水资源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河湖保护治理、水工程建设与运行、水旱灾害防御等重点内容,全面构建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水情的制度体系。

  您提出的将现行水法关于水功能区涉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重新认定和增加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采砂法律责任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下一步,水利部将认真研究吸纳,按照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借鉴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立法成果,强化相关制度建设,在水法修改草案稿中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水功能区管理的职责任务,持续加强水资源管理与保护;进一步强化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设置非法采砂法律责任,更好规范河道采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