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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05 信息所属单位:政法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07月04日
名  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5号建议的答复
文  号: 水政法办字〔2024〕139号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04日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5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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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高质量发展座谈会时强调,南水北调工程是重大战略性基础设施,功在当代,利在千秋。要从守护生命线的政治高度,切实维护南水北调工程安全、供水安全、水质安全。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南水北调条例)于2014年颁布施行,对加强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规范水量调度、水质保障、用水管理和工程保护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保障情况

  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履行南水北调条例规定的责任义务,切实加强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生态保护,推动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十堰市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水利部、财政部等部门高度重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工作,为加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加强规划引领保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先后编制实施了“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规划、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系列规划,通过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力度。

  二是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近年来,中央财政通过水利发展资金、中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增发国债资金等渠道,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治理;同时,将中线水源地相关市县全部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提升中线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水平和区域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国务院颁布出台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建立了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并明确将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纳入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范围,为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

  三是建立对口协作机制。2013年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明确了河南、湖北、陕西三省水源区作为受援方,北京市、天津市以及水利部等22个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作为支援方的协作关系,对协作期限、协作重点、各方责任、保障措施作出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牵头成立了有关单位、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参加的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协作规划,筹集对口协作资金,支持水源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明确对口协作关系和政策措施保持不变,将对口协作期限延长至2035年,2035年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另行研究。

  四是推动区域绿色发展。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丹江口库区河南省老灌河、湖北省泗河纳入全国首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试点范围,探索库区水源保护、流域治理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的绿色发展模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等有关部门通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点防护林、退耕还林还草等重点工程,对河南省等水源区在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

  五是强化水源保护协同监管。水利部指导长江水利委员会探索建立丹江口水库水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开展丹江口水库水行政联合执法、丹江口“守好一库碧水”专项整治行动。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完成丹江口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探索建立网格化协同共管机制。持续深化河湖岸线管理和河湖长制,推动水源区联合管护工作迈向常态化和制度化。稳步推进丹江口水库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开展监督性水质监测。批复汉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强化生态流量监管。开展丹江口水库水质污染问题分析研究。2023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水利部印发《进一步加强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流域水质安全保障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目标协同、部门协同、区域协同、措施协同。

  二、关于南水北调水费政策

  2014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供水价格政策的通知》,确定了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运行初期的水价政策。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中线一期主体工程运行初期水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印发了《关于南水北调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供水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中线一期主体工程供水价格仍按2014年12月公布的水价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目前,中线一期工程供水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工程维护费、人员工资福利费、工程管理费、利息净支出、动力费和其他费用等构成,不包含中线水源区水质保护相关费用。

  三、关于修改南水北调条例水费使用规定

  您提出的将南水北调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偿还贷款和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并出台配套政策,确定水费在工程运行维护、偿还贷款和水源地水质安全保护之间的分配比例及相关工作机制,切实解决水质安全问题的建议,有利于推动完善南水北调条例水费使用规定。财政部认真研究后表示,考虑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涉及丹江口库区,涉及陕西、河南、湖北相关市县及沿线受水省份,需要协调不同地区间水资源费(税)利益分配关系,调整相关工程供水水价,还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论证。

  下一步,水利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南水北调条例有关水费使用制度,统筹考虑调整工程水价构成、水费使用范围,同时,落实好生态保护补偿、对口协作等政策,持续做好相关资金支持工作,切实保障中线水源区水质安全,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