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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35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10月11日
名  称: 滇中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新野鸭塘等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4〕79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11日
滇中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新野鸭塘等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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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滇中引水工程建设管理局:

  我部于2024年8月21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滇中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新野鸭塘等弃渣场补充)审批申请(云引水技术〔2024〕74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新野鸭塘等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总体意见和要求

  (一)我部基本同意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及弃渣场设置方案。

  (二)对新野鸭塘弃渣场、螺峰山2#弃渣场、乌龙箐弃渣场、歪头山弃渣场、龙尾隧洞进口进场道路3#弃渣场、先锋营弃渣场、凤屯弃渣场等7处弃渣场,在弃渣堆置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扰动范围,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方案设计及时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做好生态保护修复。

  (三)加强歪头山弃渣场、新野鸭塘弃渣场、螺峰山2#弃渣场、柳家村隧道2#支洞进场公路K1+200弃渣场、乌龙箐弃渣场、龙尾隧洞进口进场道路3#弃渣场、先锋营弃渣场、凤屯弃渣场等8处弃渣场安全风险管控及监测,制定风险防控预案,确保弃渣场工程安全,不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危害和次生灾害。

  (四)将弃渣场变更情况纳入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管理,切实落实后期运行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管护,确保水土保持措施长期发挥效益。

  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云南省水利厅。云南省水利厅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三、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其他仍按2018年5月印发的《滇中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8〕26号)及2019年6月印发的《滇中引水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水许可决〔2019〕49号)执行。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