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4-00653 | 信息所属单位:水资源管理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关于开展可用水量确定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水资管〔2024〕294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06日 |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确定可用水量是推动落实“四水四定”要求的基础性工作,是建立健全水权制度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水资源超载治理的重要措施。为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现就开展流域区域可用水量确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与成果要求
(一)工作范围
本次工作范围为全国31个省级行政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国际河流以外的主要河流水系。
(二)成果要求
1.需要明确可用水量的流域单元名录(流域管控单元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2.以地级行政区为单元,到2030年该行政区域多年平均条件下的可用水量,包括:本地地表水可用水量、地下水可用水量、外调水可用水量、非常规水最低利用量。其中,地表水可用水量应按照《名录》细化分解到河流水系,地下水可用水量应细化到县级行政区。
成果具体要求、技术要求和工作步骤等见《可用水量确定技术大纲》(见附件,以下简称《技术大纲》)。
二、可用水量确定工作应坚持的主要原则
(一)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和合理地下水水位。坚持生态优先,可用水量确定成果应满足河湖生态流量要求,并与地下水管控指标方案中确定的地下水水位目标成果相协调。
(二)符合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成果应充分体现节水优先,符合《节约用水条例》、节水国家标准、国家用水定额和相关省市发布的地方节水法规、节水标准、用水定额要求。
(三)保障经济社会合理用水需求。保障合理生活用水、粮食安全、能源安全和国家重大战略等用水。对于现状水资源已经过度开发利用的流域区域,在深度节水控水的基础上,分阶段逐步退减挤占的生态用水。
(四)衔接已批复的跨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分水协议。区域本地地表水可用水量应与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或分水协议确定的分水指标相衔接。对水资源相对丰沛的流域区域,应当充分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需求和外调水需求。
(五)合理预留储备水量。对于现状水资源尚有开发利用潜力的流域区域,考虑国家和流域区域的重大发展战略需要,在保障流域内用水需求的前提下,合理预留储备水量。
三、任务分工与进度安排
(一)任务分工
1.水利部负责组织指导可用水量确定工作,研究并协调解决可用水量确定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审定可用水量成果,组织做好成果报批等。
2.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流域范围内可用水量确定有关工作。结合流域水资源特点和管理实际,根据《技术大纲》制定本流域管理范围内可用水量确定的具体技术方案;商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明确可用水量的流域单元名录;组织提出省级行政区套水资源二级区的分水源可用水量等基础工作;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可用水量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与复核,重点负责跨省江河流域可用水量成果复核及行政协调。
3.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本省范围内有关行政区可用水量成果以及相关支撑材料与数据,并配合做好成果的协调完善等。
4.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可用水量确定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各流域管理机构提出的可用水量确定具体技术方案、需要明确可用水量的流域单元名录进行技术审核,对可用水量成果进行技术审查,汇总形成全国台账,分析掌握全国明确可用水量的河流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状况。
(二)进度安排
1.2024年12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制定本流域管理范围内可用水量确定的具体技术方案,商各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明确可用水量的流域单元名录。
2.2025年2月底前,各流域管理机构完成相关基础性工作。
3.2025年4月底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辖区内以地市为单元的可用水量初步成果,并报各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4.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可用水量成果技术审查,开展协调工作,基本形成流域区域可用水量成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抓好责任落实。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可用水量确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确保工作进度与质量。要结合本流域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分解落实任务,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各项任务的完成时限,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充分技术论证。可用水量确定工作技术性很强,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好技术承担单位,指导督促高质量完成相关技术工作。提出的技术成果要经过充分技术论证,确保成果科学和符合实际。水利部将及时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技术交流,及时解决有关技术问题。
(三)强化行政协调。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切实承担起管理范围内可用水量确定工作,与相关省份充分沟通协调;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流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做好省内各相关地市的行政协调工作。
(四)做好统筹协调。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用水和基本生态需水,统筹流域与区域、地表水与地下水,做好流域可用水量成果和区域可用水量成果的协调统一,做好可用水量成果与相关规划、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目标、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管控指标等的衔接和协调,确保可用水量成果科学合理。
水利部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