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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64 信息所属单位:水保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09日
名  称: 新疆克布尔碱矿区十二号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  号: 水许可决〔2024〕95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9日
新疆克布尔碱矿区十二号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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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博胜煤炭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我部于2024年10月28日受理你单位提交的新疆克布尔碱矿区十二号煤矿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建设单位在全面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本许可决定的前提下,项目建设造成的水土流失可以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50.45公顷。

  (二)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执行北方风沙区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为:水土流失治理度85.0%,土壤流失控制比0.80,渣土防护率87.0%,林草植被恢复率93.0%,林草覆盖率6.5%。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及其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建设期估算水土保持补偿费为75.68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实际征收额由征收部门审核确定。

  二、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相关要求,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砾幕层的剥离、保存和利用。加强临时堆土区和砾幕堆放区管理,切实落实各项防护措施。根据方案要求优化施工工艺、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提交监测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依法依规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三、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我部审批。需要新设弃渣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弃渣减量化、资源化论证,并在弃渣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我部审批。

  四、本项目在投产使用前应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后3个月内,向我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并接受验收核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五、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要加强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要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并组织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落实,对存在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依法严格查处。

  六、你单位应在收到本许可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所涉及的流域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本许可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部申请重新审核。项目在许可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或虽提出重新审核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许可文件自动失效。

  本许可文件仅对该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批复,项目建设的其他许可需按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李柏  电话:010-63204575

水利部

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