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82 信息所属单位:规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24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的意见
文  号: 水规计〔2024〕338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24日
水利部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管理机制的意见
字体:[  ]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机制的重大部署,健全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机制,高质量推进国家水网建设,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的重要论述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区域水网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水安全保障规划、国家“两重”建设水利实施方案等确定的重大水利工程,健全项目前期工作质量保障机制、项目审查审批机制,强化项目批复内容实施管理,压实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法人管理责任,保障工程顺利建设、安全运行、及早发挥效益,为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我国水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二、强化前期工作质量保障

  (一)全面落实前期工作质量责任制。强化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技术审查等单位的主体责任,把质量责任落实到前期工作各个环节、岗位和人员。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开展前期工作,对前期工作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受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委托,按照规程规范开展前期工作,对提交的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负责;技术审查单位对工程水文、地质和建设任务、标准、规模、方案、投资等设计报告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对设计报告完整性、技术经济合理性、前期工作质量和安全性、征地移民合规性等负审查责任,严格把好技术审查关。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强化流域治理管理,加强对流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的组织推动、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严格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水土保持方案等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水利部有关司局和直属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前期工作加强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依法依规对水利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进行审核审查和监督。

  (二)建立健全前期工作推进机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要落实前期工作经费,合理安排工作周期。严格执行国家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勘察设计要求,择优选择设计经验丰富、技术实力强、信用等级高、质量管理体系完备的勘察设计单位。合理制定前期工作计划,明确专人或组织专班推进前期工作,加强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沟通对接,研究解决前期工作中的要素保障问题,及时办理征地移民、用地预审、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评价、通航影响评价、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要件。水利部有关司局、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进展的跟踪指导,及时开展调度会商,有力有序有效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流域管理机构要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健全流域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沟通交流机制,加强技术资料、设计成果共享和推广运用,形成工作合力。

  (三)强化前期工作质量监管。流域管理机构和省市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质量监管责任,开展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对因前期工作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项目,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成果内审制度,配足配强各专业技术力量,提升勘察设计水平和技术报告编制质量。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明确各专业、各层级、各环节技术人员责任,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

  (四)把握各设计阶段工作重点。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深入论证项目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科学确定项目功能任务、工程规模和建设方案,合理选定工程总体布局,做好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论证工作,确定项目法人,明确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落实来源,河道、湖泊治理项目要落实河湖管护单位。初步设计阶段认真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按照规范深入开展工程地质、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等工作,对相关重点难点进行深化实化,避免工程建设任务、标准、规模以及技术方案、征地移民安置、工程管理、投资等发生较大变化。同时,全面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批复要求,细化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等工程设计,明确运行管理体制、范围、经费来源等。

  (五)深化重大专题研究和专项设计。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技术标准要求,加强深埋长隧洞、地下建筑物等工程地质勘察和专题研究。加强地质测绘、应用遥感、物探、现场勘探和试验等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岩溶、断层发育、高地温、岩爆、有害气体、辐射等地质勘察专题研究,确保勘察深度满足设计要求。细化施工地质观测及预报方案,根据地质风险类型、风险等级和场地条件等确定预报方法,地质条件复杂或可能存在重大地质风险时,采用不同预报方法互相验证。强化高烈度地震区大坝安全以及高边坡、深基坑处理等关键技术攻关。细化落实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白蚁等害堤动物防治、安全监测、数字孪生等专项设计。

  三、规范项目审查审批

  (六)规范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程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要组织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机构对重大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重点对基础资料、项目规划依据、工程建设必要性、任务和规模、征地移民、水资源论证、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工作深度等是否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水利部开展技术审查时,需同步报送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的初步审核意见。

  水利部主管司局从规划依据、建设必要性、工程任务、停建令、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面,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未通过的,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退回上报单位。形式审查通过后,安排流域管理机构进行审查,一般应在召开审查会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报送审查意见,并抄送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以下简称水规总院)。

  流域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水利部委托水规总院开展技术审查,对基本满足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基本具备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原则上90个工作日内将技术审查意见报送水利部;对不具备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应在审查会后15个工作日内(涉密项目30个工作日内)向报送单位印发审查会议纪要,明确修改具体要求及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90个工作日)。对于项目存在环境影响、用地用林等重大制约因素或规定时限内未能完成修改、修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水利部主管司局退回报告。

  水规总院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经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研究、部务会审议同意,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七)把握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重点。流域管理机构立足流域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等,利用数字孪生流域平台加强审查把关,审查重点包括:项目符合流域(河段)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情况,在流域规划布局中的实施时序情况,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的影响,项目取用水规模合理性,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强度控制指标及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断面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最小下泄流量控制指标的符合情况,数字孪生流域符合性以及强化流域治理管理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水规总院在技术审查中,应加强工程必要性、建设任务、工程地质、水资源供需分析及配置、与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符合性、工程规模、总体布局与建设方案、选址选线、地质勘察、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特殊不良地质问题处理方案、安全监测、环境影响、水土保持、征地移民、雨水情监测预报“三道防线”、数字孪生、投资等内容的审查,确保工作深度满足规范要求,技术方案科学合理、切实可行。

  (八)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程序。对于由水利部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向水利部提出初步设计报告行政许可申请时,需同步报送初步审核意见。水利部主管司局开展形式审查,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不予受理;通过形式审查的,安排技术审查,流域管理机构参与水规总院组织的技术审查会议,主动指导报告修改完善工作,并在水规总院技术审查意见提出前,向水利部报送是否同意初步设计报告的意见。技术审查完成后,经水利部部长专题办公会审议同意,办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按规定在水利部官方网站公布。

  (九)严格初步设计报告审查。水规总院应强化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技术审查责任,切实落实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意见,重点审查勘察设计深度是否满足规程规范要求、可行性研究阶段要求开展或深化论证的内容是否落实,建设任务和标准、工程选线、主要特征指标、征地移民补偿标准、工程管理用房面积和人员数量、交通设施等是否与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致,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专题批复的措施及费用是否落实,勘察设计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列等。

  (十)健全技术审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对于国家审查审批的重大水利工程,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要落实审查单位主体责任,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前期工作成果审查管理机制,强化底线思维和责任意识,细化审查职责分工、工作程序、质量控制、进度管理等要求,实施审查意见专家签字确认制度,落实审查责任终身制,确保审查全过程可追溯。审查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公平、公正地独立开展审查工作,加强现场查勘和成果复核,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议,强化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审查,按规定时限完成审查任务,遇重大问题应与水利部主管司局及时沟通。部长专题办公会、部务会审议通过后,水规总院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说明、技术报告提供水利部主管司局。

  (十一)提高审查工作效率。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要求,流域管理机构、水规总院可共同组织实地考察、现场调研、召开审查会,流域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和审查内容,可结合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取水许可等相关行政许可或审批事项开展,避免重复审查、多头审查。可视情采取专题成果审查、阶段成果审查与整体成果审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十二)加强地方审批项目的审查管理。对按规定由地方审批的项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查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技术审查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水利项目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要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等技术标准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范围、标准、内容、投资,对工程规划依据不足,建设条件、征地移民、用水指标、生态环境影响、省际协调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建设代价高、资金不落实、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存在重大制约因素和风险隐患的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四、确保项目按照批复建设内容实施

  (十三)强化设计和批复文件实施管理。项目法人要做好资金筹措方案和资金使用计划,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水利工程实施情况管理监督,确保按照批复的施工工期、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完成。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直属重大水利工程批复文件实施管理,履行流域内地方重大水利工程批复文件实施的日常监督责任。未按照已批复建设内容实施完成的工程,水利部不再受理该工程后续项目可研技术审查。

  (十四)加强概算及设计变更管理。重大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应当严格执行。对于项目概算出现大幅度缩减或确需突破总概算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并履行调整手续。要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尽量减少一般设计变更。经过论证,确需开展设计变更的,要认真查找产生设计变更的原因,全面厘清主管部门、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各方责任,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深度、标准及造价管理等要求开展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等工作,并及时履行审查审批或核备等程序。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水利部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