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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85 信息所属单位:运管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名  称: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水运管〔2024〕347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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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4年12月31日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支撑数字孪生水利和现代化水库运行管理矩阵建设,提升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规范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大坝安全监测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监测信息分析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或除险加固水库,其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包括监测仪器设备、监测自动化系统及其辅助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费用列入主体工程投资。已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不满足需求时,应及时进行升级或更新改造。

  第四条 水利部负责指导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大坝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水库管理单位(包括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负责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及监测信息分析应用。

  第五条 按照水利新质生产力发展要求,强化水库大坝安全自诊断和坝外感知设备研发应用,实时精准监测感知水库大坝位移变形、渗流渗压、应力应变等工情险情要素。

  第六条 强化监测感知信息分析,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实现对安全风险隐患的早发现、早处置。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托现有信息化资源,强化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汇集共享应用,并与全国水库大坝安全监测监督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监测数据的上下贯通。

第二章 监测设计

  第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计应遵循规范要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建监测设施应做好与已有监测设施的衔接和兼容。

  第八条 新建、改扩建或除险加固水库的大坝安全监测设计、审批按照主体工程设计和审批的规定执行。

  已建水库大坝的安全监测设计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承担。已建大型水库的安全监测设计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技术审核,已建中小型水库的安全监测设计由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审核。纳入中央及地方专项资金支持的水库大坝安全监测项目,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监测设计应明确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布置、仪器设备选型、安装技术和监测成果分析应用要求等。

  第十条 新建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应根据坝型、坝高、工程环境等实际情况,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测设计规范》(SL 725)、《土石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T 551)、《混凝土坝安全监测技术规范》(SL 601)等要求,确定位移变形、渗流渗压、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小型水库按照《小型水库监测技术规范》(SL/T 828)等执行。工程关键项目或部位测点宜冗余设置。

  已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应结合大坝运行性态、历史监测资料等,参照规范要求,合理确定监测项目及测点布置。

  第十一条 监测仪器设备优先采用耐久性好、性能稳定、精度高、自动化程度高、低功耗、易维护、易更换升级、自主可控的设备。

  数据采集及传输设备应具备自动测量、远程测控、本地存储、一站多发、防雷保护、断电存储、故障报警等功能,支持双(多)信道传输,适应极端环境,保障应急条件下的数据采集和传输。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规定,选择专业技术能力强、市场信誉好、售后服务有保障的监测设施施工单位。小型水库可采取集中打捆方式组织招投标。

  第十三条 监测仪器安装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测试。

  第十四条 监测设施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理。

  第十六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完成并按有关规定经过试运行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监测设施施工单位应将竣工图、考证资料、施工期及试运行期监测资料整编分析成果等资料完整移交。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纳入水库工程维修养护工作范围。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大坝安全监测规章制度,制订操作规程,明确人员配置及岗位职责,开展现场检查、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可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观测,及时整理、分析监测数据,发现数据异常及时补测和比测。

  监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或失效时,应及时修复、更换或者采用其他替代监测方法,确保监测数据完整、连续。实现自动化采集的监测仪器设备应在每年汛前开展人工比测。

  第二十条 发生有感地震、高水位运行、大流量泄洪、库水位骤升骤降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加强现场检查,加密监测频次,必要时增加临时监测设施。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应按照规范要求开展鉴定。遭遇有感地震、暴雨洪水、工程险情或事故等影响监测设施运行情形时,应及时组织鉴定。

  需要封存、报废监测仪器设备的,应报大坝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测设施应设置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水库改扩建、除险加固和维修养护期间,应落实监测设施保护措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监测设施。

第五章 监测信息分析应用

  第二十三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大坝安全监测数据日常分析应用,积极推进监测数据汇集处理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每年汛前组织完成上一年度监测资料整编分析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结合大坝运行情况,推进建立监控指标,强化提醒预警。

  第二十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建立监测异常处置机制,发现大坝监测数据异常时,立即查明原因,发现险情或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按要求上报。

  第二十七条 应加强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应用,推进构建数据底板、建立预警模型,强化共建共享,为数字孪生水利建设提供支撑。

  第二十八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数据采集、共享、应用必须符合国家网络信息安全要求,保障信息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队伍业务培训,提高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水平。

  第三十条 水库大坝安全监测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等单位和从业人员纳入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的,应限期督促整改。出现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