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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2024-00690 信息所属单位:河湖司
发布机构: 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31日
名  称: 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
文  号: 水河湖〔2024〕34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31日
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全面推进幸福河湖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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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长制办公室、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渔业)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建设幸福河湖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以河湖长制为抓手,积极开展幸福河湖建设探索实践,取得较好成效。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和美丽中国建设,全面建设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优势,以流域为单元,统筹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和岸线保护,治水之害、用水之利、彰水之美,以高品质河湖生态环境支撑流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着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到2030年,幸福河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以各地“母亲河”为重点建成一批幸福河湖;到2035年,江河湖泊保护治理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河湖面貌全面提档升级,“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基本建成。

  二、重点任务

  以河湖长制为抓手,以流域为单元,以河湖水系为脉络,强化流域统一规划、统一治理、统一调度、统一管理,实现人与河湖和谐共生,既维持河湖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又确保河湖安澜、促进流域高质量发展,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统筹兼顾,走因江河而繁荣兴盛的幸福之路。

  (一)提升河湖安全保障水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雨水情监测预报体系、水旱灾害防御工作体系,依法依规严格管控河湖行洪蓄洪空间。加快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纳入“全国水利一张图”,并推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河湖岸线分区管控,合理划分岸线保护区、保留区和控制利用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河湖岸线规划,严格管控河湖岸线开发利用强度和方式。以妨碍河道行洪和侵占水库库容问题为重点,纵深推进河湖库“清四乱”(清理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常态化规范化;严格涉河建设项目许可监管;统筹推进退圩还湖;将河道湖泊内的不稳定利用耕地逐步调出,河湖管理范围区域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维护河湖空间完整、功能完好。

  (二)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构河流伦理,尊重河流生存与健康的基本权利。加强流域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贯彻“四水四定”,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河湖生态环境复苏,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加大断流河道、萎缩湖泊修复力度。巩固分类整改成果,推进小水电绿色改造和现代化提升。加快河湖和已建水利水电工程生态流量目标确定与保障,加强生态流量调度和监管,因地制宜推进生态补水,保障河湖基本生态用水。积极保障航道通航最小流量。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人为水土流失监管,科学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积极推进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保护和修复力度,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加强河口治理保护,维护河口生态功能。坚定不移推进长江十年禁渔。坚持并不断完善休禁渔制度,科学规范开展增殖放流,加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推动重要江河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恢复畅通,落实长江江豚、中华鲟等旗舰物种保护(拯救)行动计划,开展“中国渔政亮剑”专项执法行动,保护修复重要栖息地,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

  (三)实现河湖清洁美丽。在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和通航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河湖岸线和滩区生态整治,保护和修复河湖、湿地等生态空间,打造沿河沿湖绿色生态廊道。推进河湖水系连通,恢复河湖自然形态和连通性。严禁违规占用耕地、违规取水挖湖造景。推进农村水系(含水塘沟渠)综合整治,加强乡村河湖管理维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加快补齐城乡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短板,完善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严格入河湖污染物管控,加强入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建立健全排污口监督管理机制。

  (四)推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通过推进幸福河湖建设,持续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夯实流域区域经济绿色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升的基底。建立健全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幸福河湖建设与产业发展、改善人居环境、居民增收有机结合,因地制宜构建各具特色的河湖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动河湖生态优势、资源优势向发展优势、经济优势转化。扶持“河湖+”融合发展产业和项目,打造以河湖水系为依托的绿色产业链、生态农业带、优质服务业体系,形成绿色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更好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五)保护传承弘扬江河文化。深入挖掘长江、黄河、大运河等江河文化内涵,积极探索水利遗产的活态保护与活性利用,推动中华传统治水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让江河文化“活起来”,延续江河文脉,讲好河湖故事。利用博物馆、教育基地、水工程等资源,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江河文化宣传教育,通过与科技融合创新,不断丰富数字化展示阐释手段,让江河文化走进大众,在发展中彰显活力。打造沿江沿河沿湖生态、历史、文化等特色主题公园,为人民群众提供河湖岸线无障碍通道和集游憩、休闲、文旅功能一体的河湖滨水空间。充分利用国际水事活动和国际水组织平台,加大长江文化、黄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对外宣传力度。

  三、切实发挥河湖长制作用

  (六)完善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在幸福河湖建设中的关键作用,健全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建立完善党政主导、河长牵头、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抓好任务落实,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切实推动幸福河湖建设取得实效。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统筹推进跨省、省界河湖幸福河湖建设工作。

  (七)加强河湖执法监管。发挥“河湖长+”作用,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部门协作,健全部门联合执法、跨界河湖共保联治、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处置等工作机制,聚焦破解河湖水灾害、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水文化和岸线保护等重大问题,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结合数字孪生水利建设,加强“天空地水工”一体化监测感知体系建设,为幸福河湖建设提供高水平的科技支撑。

  (八)凝聚全民治水管水合力。加强宣传引导,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河湖保护治理和幸福河湖建设工作机制,积极培育“民间河湖长”,发挥“河小青”等志愿者服务组织作用,畅通公众监督渠道,营造全社会爱河护河的浓厚氛围,凝聚幸福河湖共治共管共享合力。

  四、工作路径

  (九)制定实施方案。省级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相关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将跨省份河流和省际边界河湖纳入实施方案。2025年6月底前,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将本行政区域幸福河湖建设实施方案(2025—2030年)提请省级总河长审定后,以总河长令等形式印发实施并报水利部河长办备案。

  (十)拓宽投入渠道。中央财政积极支持幸福河湖建设。各级地方财政可结合财力,合理支持幸福河湖建设。推动建立幸福河湖建设成效与河湖领域项目和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对幸福河湖建设进展快、成效好的省份在相关支持政策等方面予以倾斜。倡导地方创新投融资机制,多部门协同推进,拓宽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更多社会投资参与幸福河湖建设,创新河湖治理保护项目的融资、建设、管理模式。

  (十一)实行名录管理。省级河长制办公室依据国家或省级幸福河湖评价技术标准组织评估,将符合标准的河湖纳入本省份幸福河湖名录,并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和主流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要建立退出机制,结合日常执法监管开展建设成效“回头看”,对出现突出问题、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调出名录。对于跨省份河流和省际边界河湖,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要指导地方明确评估、管理及退出机制。水利部和省级河长制办公室定期发布幸福河湖优秀案例,总结推广地方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

  (十二)健全长效机制。构建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贯通一体的河湖保护治理体系,完善幸福河湖长效运行管护机制,明确河湖管护主体及责任,多渠道筹措河湖管护经费,建立日常巡查管护制度,探索建立河湖保护者受益、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机制和河湖生态产品价值转化反哺河湖管护机制,探索创新涉渔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持续提升河湖安全保障水平,维护河湖健康生命,让“河安湖晏、水清鱼跃、岸绿景美、宜居宜业、人水和谐”的幸福河湖可观可触可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水利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