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000/2024-00692 | 信息所属单位:水资源管理司 | |
发布机构: | 水利部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14日 | |
名 称: |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评估结果的通知 | ||
文 号: | 办资管〔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14日 |


黄河水利委员会,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省(自治区)水利厅:
2020年12月,水利部印发《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水资管〔2020〕28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黄河流域13个地市地表水超载,62个县级行政区地下水超载,以及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和加快超载治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同时提出“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水资源超载地区。对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依据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按照《通知》要求,我部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开展了评估工作,现就评估结果通知如下。
一、评估结果
(一)地表水超载地区评估结果
黄河流域原地表水超载的13个地市中,仍然超载的有:甘肃省白银市(黄河干流超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黄河干流超载);临汾市下辖翼城县(汾河超载)。其余均不再超载。具体见表1。
表1 黄河流域地表水超载地区评估结果
(二)地下水超载地区评估结果
原地下水超载的62个县级行政区中,仍超载的48个;不再超载的14个。此外,由于行政区划调整,陕西省西咸新区超载(浅层地下水超采)。具体见表2。
表2 黄河流域地下水超载地区评估结果
二、评估结果应用
(一)对不再超载地区有关要求
已认定不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限制。相关地区要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取用水管理,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避免出现超载问题。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要求
根据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等,在以上仍然超载的地区中,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申请,除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外,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对生活用水等民生保障用水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原由市级、县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三)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
水资源超载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明确超载治理的目标、完成时限、具体落实措施和各项工作的进度要求;结合地方实际,采取产业结构调整、强化节水、水源置换、严格水资源监管、用水权交易等措施,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
水资源超载地区经治理、自评估后认为已经不超载的,及时向水利部申请解除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水利部组织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解除。
水利部办公厅
2025年1月14日